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章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协调,上诉人江西**限公司和被上诉人涂玉金、蔡*、蔡**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人民币伍万元整(其中包含上诉人出资为被上诉人亲属蔡**参保的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肆万元整),自双方签订协议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蔡**意外死亡的相关法律纠纷就此终结,被上诉人不得再向上诉人主张任何赔偿请求权利。上诉人江西**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涂玉金、蔡*、蔡**于同日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据此已向上诉人江西**限公司、被上诉人涂玉金、蔡*、蔡**释明撤诉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