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力研时装**限公司诉钟海炎、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力研**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于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协调,上诉人力研时装(于**公司和被上诉人钟**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钟**及其妻子肖**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自双方签订协议后,钟**不得再向上诉人主张任何其于2013年6月20日上班途中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请求权利。上诉人力研时装(于**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据此已向上诉人释明撤诉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力研时装(于**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力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