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谢**、郭**公证效力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黄**的起诉状,黄**起诉请求称:公证员谢**、郭**以自画件替代他人身份证进行伪公证,请求撤销(95)袁**第97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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