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黄**的起诉状,黄**起诉请求称:公证员谢**、郭**以自画件替代他人身份证进行伪公证,请求撤销(95)袁**第97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江西省万**责任公司与万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西亿**限公司与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奉新**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兴**限公司与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瑞金**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不服樟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袁州区慈化镇新塘煤矿不服被告宜春市袁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周**不服被告宜春**管理委员会征收补偿决定一案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
黄*不服宜春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高天丰良品购物广场与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