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宜春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认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宜,要求撤回对宜春市卫生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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