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诉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针对原告的行政处理决定,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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