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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第一花木店诉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诉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针对原告的行政处理决定,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安市第一花木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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