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周**不服被告宜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周**以被告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在2015年3月19日已对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宜春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