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肖**等与遂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肖**、肖**要求被告遂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抚恤金,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于2013年8月向被告提出要求给付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给付。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肖**生前是被告单位的干部。1992年9月11日退休。2000年肖**在前妻死亡后与蒋**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20日肖**因病去世。被告单位派人来参加了追悼会,对家属进行慰问。后原告等人根据法律规定向被告要求给付抚恤金,但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不予支付。根据**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于2011年联合下发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肖**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为:24565元2倍+2764.25元/月40月+丧葬费5000元u003d164700元。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抚恤金,被告以没钱为由一直不予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遂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1、肖**同志是本局退休干部。2013年8月20日肖**因病去世后,本局派人参加了追悼会,对家属进行了慰问。2013年8月26日局人事部门已将应支付给肖**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和依据转发局财务办理,并呈报市局、省局。但该笔抚恤金至今仍未下拨。因此拖欠原告的一次性抚恤金属实。2、被告系省工商局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人事财务均归省、市工商局垂直管理。所有经费都是按预算下拨。干部抚恤金是预算外支出,需要逐级上报后由省财政拨付。原告请求支付的抚恤金,被告也多次催促上级,但是一直未拨付到位,造成延误实属无奈。被告并无截留之意。3、原告要求支付的抚恤金计算有误,应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退休费,即24565元2倍+1111.25元/月40月+丧葬费5000元,共计98580元。

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三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巾石村委会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蒋**远盛妻子,原告肖**、肖*英系肖**女儿;3、干部退休证,拟证明肖**于1992年9月11日从遂**商局退休;4、遂川县殡葬管理所证明,拟证明肖**遗体于2013年8月22日在遂川县殡仪馆火化;5、农**支行储蓄存折明细,拟证明肖**生前的退休费为2764.25元/月;6、**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部于2011年联合下发的民发(2011)192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拟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被告遂**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被告单位财务室批示单及民发(2011)192号文件,拟证明被告已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将肖**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93580元加丧葬费5000元,合计98580元上报审批;2、被告单位2013年8月份工资发放表,拟证明肖**生前的基本退休费为1111.25元/月;3、**事部、**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拟证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故肖**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中的本人生前基本退休费为1111.25元/月。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1号证据中批示单计算有误,应按肖**生前工资册上的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蒋**远盛妻子,原告肖**、肖*英系肖**女儿。肖**生前是被告单位的退休干部,其于2013年8月20日病故。肖**生前的基本退休费为1111.25元/月。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未果。

本院查明

另查明,肖*盛病故的上一年度即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生前是被告单位的退休干部,其病故后家属有权获得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肖**病故后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中的基本退休费应按1111.25元/月来计算40个月,故原告诉请中超出1111.25元/月之外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告遂川**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一次性抚恤金93580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985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