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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胶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被上诉人胶州市人民政府执行上诉人在胶**促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原审诉求判令被上诉人继续执行上诉人在胶**促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下属事业单位的错误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害,是由被上诉人监管不力造成的,被上诉人有责任予以纠正。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诉求执行上诉人在胶**促会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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