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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蔚**限公司与青岛市规划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蔚**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于2015年9月24日同时收到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和原审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原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权,其程序不合法。二、涉案围墙在性质上非“不动产”,不适用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管辖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问题,依法应适用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就管辖权异议申请主张答辩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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