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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沧区**设办公室、青岛市**务中心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卫诉被告李**现代商贸区建设办公室、被告青岛市李**拆迁服务中心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4月两被告同原告签订中海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2013年5月20日之前回迁,如不能按时回迁逐月发放超期过渡费。因安置房屋未依法进行环保和气象等方面验收,不具备法定入住条件,原告至今未回迁。2014年9月23日两被告在青岛日报等相关媒体公告自2014年9月30日后停发过渡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李**现代商贸区建设办公室与青岛市李**拆迁服务中心在媒体发布的李**九水路社区(中海项目)住宅回迁问题的公告;2、判令两被告依约发放超期过渡费20858.4元及同期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于2010年4月16日与被告李*现代商贸区建设办公室、李*区拆迁服务中心签订《中海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被告发布的《李*区九水路社区(中海项目)住宅回迁问题的公告》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履行中相关事项的告知行为,并非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依拆迁补偿协议发放超期过渡费的诉讼请求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原告起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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