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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因房屋拆迁侵权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姚**上诉称:一、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董*社区“城中村”改造系由廿里**事处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征收、拆除、补偿等工作,而崇文社区(原董*社区)只是协助廿里**事处开展工作。上诉人的合法住房被错误地确权在姚**名下并被违法拆除,上诉人一无所得。二、撤销姚**签字的编号为(2012)101号的《廿里堡街道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协议书》、撤销编号为321B的《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户情况测算》有充分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有充分法律依据证明本案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人民法院理应立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在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董*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姚**以潍坊市**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撤销编号为(2012)101号的《廿里堡街道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协议书》、撤销编号为321B的《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户情况测算》书,依法确认潍坊市**道办事处拆除上诉人合法房屋的行为违法,判令潍坊市**道办事处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编号为(2012)101号的《廿里堡街道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协议书》系由潍坊市**道办事处董*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姚**签订,系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而编号为321B的《董*社区“城中村”改造户情况测算》书系由“董*社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制发给姚**户,拆除房屋的行为则是依据上述“城中村”改造拆迁协议等做出,因此上诉人起诉请求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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