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日照市**材公司要求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日照**民法院提起诉讼,日照**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照市**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宣化县**有限公司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日照**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朋占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日照市岚山区双日木材加工厂与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五莲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无**政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邹平县长山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邹平县高**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