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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