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单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以房屋补偿安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案于2014年9月10日中止诉讼,于2015年11月23日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不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本案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