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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山坡街道办事处、武汉**路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付诉被告武汉市**道办事处、武汉**路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付以不符合行政诉讼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天付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付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天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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