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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宋**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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