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宋**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索**与武汉市**政管理局、武汉**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钢集团**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肖*华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交通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武汉市**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武汉**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