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强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强与第三人王**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协商调解,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武汉**委员会、武汉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增与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武汉**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武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继洲与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汉市新**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易世兴与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巫**与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