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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武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强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强与第三人王**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协商调解,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强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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