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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与武汉**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侏儒水利管理段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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