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水务局、第三人武汉市蔡甸区侏儒水利管理段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王**与武汉**委员会、武汉市**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武汉市**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增与武汉市黄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武汉**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武汉**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继洲与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易世兴与阳新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巫**与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可春*与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