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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有限公司与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冶**限公司因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冶**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对大冶**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效力产生影响。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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