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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孙*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孙*因诉荆州**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本案中,上诉人李*、孙*作为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李**的婚生子女,在其母病故后,案外人李**将涉案房屋卖给他人,并于2003年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出卖房屋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先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上诉人李*、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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