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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