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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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