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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罗**因诉荆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罗**因诉荆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罗**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沙市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予以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hellip;u0026hellip;(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u0026rdquo;本案中,荆州市公安局是否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属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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