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乐**、陈**、郭**、涂**、陈**与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赔偿决定书

审理经过

朱**、乐**、陈**、郭**、涂**、陈**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申请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以下简称东**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东**分局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东公刑赔字(2014)001号、002号、003号、004号、005号、006号刑事赔偿决定,于2014年8月29日向荆门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荆公赔复决字(2014)00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朱**等6人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本院赔偿委员会进行法律释明,朱**等6人以本案应根据各自不同的侵权事实,依法分别申请国家赔偿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朱**、乐**、陈**、郭**、涂**、陈**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乐**、陈**、郭**、涂**、陈**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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