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及诉被告宣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国电恩**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李**、廖**与建始**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宣恩县沙道沟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谭**与巴东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巴东县**展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与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潜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湖北**政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振**司诉潜江商务局行政不作为再审行政判决书
袁**与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