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宣恩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及诉被告宣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国电恩**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