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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宣恩县沙道沟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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