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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宣恩县人民政府、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宣恩县人民政府、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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