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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彩秀与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成彩秀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与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5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成彩秀申请再审称: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对成彩秀被打的伤害现场不予取证,对伤员不予救治,形成包庇胡**家人故意伤害的证据链,另,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故意拖延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准确鉴定。一、二审法院判决违法,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的行政行为并未被确认违法,根据上述规定,成彩秀直接提出有关“判令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其损失7756.39元和精神损害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驳回成彩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韶关**民法院作出(2015)韶中法行终字第53号行政赔偿判决维持原判,亦无不妥。

综上,成彩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成彩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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