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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广州**建设局、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林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林,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罗**、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称:2014年9月13日在广州市黄埔区庙头路4号处被狗袭击而掉入沙井处(沙*盖遗失,深1.2米),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上网查阅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网页,无法得知该沙*盖的权属及管理者,依据《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试行)》里关于沙井管理的划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被告作为黄埔区辖区沙*的主要管理单位,其应当主动公开沙*的相关信息,且此事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未主动公开沙*的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公开沙*的相关信息;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法定要件,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常**应当先向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广州市黄埔区建设局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原告常**无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申请公开沙*权属及管辖部门等信息而诉至本院,本院亦告知应某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原告认为上述信息应是被告主动在其网页公开,无需申请,并坚持起诉,故该起诉不具备法定要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的起诉。

原告常**预交的诉讼费5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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