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苑路8号,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杨**与深圳**术学院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与深圳**登记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深圳**登记中心,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龙岗区地方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叶*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裁定书
赖要中与深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华紫宸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处罚类一审行政判决书
海霸王(汕头)**圳分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