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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深圳市**育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龙苑路8号,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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