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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麗菊吴小琴吴裕光吴裕华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吴**、吴**、吴**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是:撤销被起诉人广东省河源市公安局在2011年11月22日私下背着当事人合法申请去香港定居的分数应有的单程名额,辛苦每日只有一里分数积起有270分,可惜被被起诉人清除变为零分,因为被告人行政失职,不但不处理反而当没有这回事发生了,请求判决归还起诉人吴**的儿女的单程证名额,和多年来被被起诉人所害的延证费和车程费,电话费以及精神费共五十万元。上诉人的上述请求不明确,且其中关于请求判决归还上诉人吴**儿女的单程证名额及各项赔偿费用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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