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卓加机要求被告宾阳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决定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卓加机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卓**自行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卓加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加机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卓加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