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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宾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不服被告宾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蒙**以其与第三人韦芹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南宁**民法院调解解决房屋所有权纷争为由,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蒙**自愿提出撤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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