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自行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此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蒋**、蒋**等与全州县人民政府、全州县龙水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与全州县蕉江乡人民政府、全州县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等与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灵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全州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志*、廖**等与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