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自行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因此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