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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全州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4日颁发给第三人王**全集建(1998)第2008889号《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被告全州县人民政府已承认颁发给王**涉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四至登记错误,并表示愿意更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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