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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以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以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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