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以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以双方当事人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灵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等与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教成与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湘漓国土资源管理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蒋**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永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