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兴人社监理字(2014)24号《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兴人社监理字(2014)24号《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且已经生效,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兴人社监理字(2014)24号《兴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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