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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硫铁矿与永福县百寿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永福县百寿镇硫铁矿(因未参加年检,已于2006年3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向本院起诉称:2005年,百寿镇人民政府瞒着该矿法人代表肖**和该矿职工,把起诉人在百寿镇建的十九间房屋予以招标拍卖,获款195.1万元,百寿镇人民政府将房屋拍卖款占为已有。起诉人认为百寿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已的合法财产,向百寿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百寿镇人民政府给予了答复。起诉人对百寿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不服,认为百寿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属行政侵权行为,起诉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百寿镇人民政府将房屋拍卖款195.1万元返还给起诉人,并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永福**硫铁矿是百寿镇人民政府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兴办的乡镇企业,百寿镇人民政府对永福**硫铁矿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和处置权利,其处置永福**硫铁矿财产的行为属于内部事务。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永福县百寿镇硫铁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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