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徐**等与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黄**、徐**诉称,起诉人因对被起诉人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市国土资综(2014)169号《关于对桂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高新七星大队压案不查举报情况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撤销市国土资综(2014)169号《回复》,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其行政职责,对桂林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进实业)非法获取上关村200亩土地一案进行查处,并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对兴进实业在上关村违法建设的全部房屋进行拆除,恢复菜地原状,依法追究被起诉人相关责任人不作为、渎职的责任,并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查明,本院认为,2014年7月4日,被起诉人针对起诉人的举报,作出了市国土资综(2014)169号《关于对桂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高新七星大队压案不查举报情况的回复》。该回复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而是对当事人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后的一种答复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要求撤销该回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起诉人要求本院判令被起诉人对兴进实业是否非法获取土地进行查处,起诉人应向土地等相关部门投诉,履行并完成必要的前置处理程序;起诉人诉称兴进实业有违法建设行为,要求本院判令被起诉人对兴进实业的违建房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查处及拆除违建房不属于被起诉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应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至于诉称被起诉人相关责任人不作为、渎职等行为,起诉人应向纪检监察、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予以举报。因此,起诉人的上述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黄**、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广西桂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