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不服被告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错误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以本人无法提供土地登记证号为由,以书面形式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原告刘**、杨**、刘**等30人不服被告灌阳县国土资源局灌国土资字(2009)第16号《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收回灌阳县观音阁乡乡镇企业管理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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