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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与灌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不服被告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错误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以本人无法提供土地登记证号为由,以书面形式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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