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灌阳县洞井瑶族乡保良村第12村民小组不服被告灌阳县洞井瑶族乡人民政府洞决处字(2012)01号《洞井瑶族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适用法律不当自行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原告以被告自行撤销该处理决定为由,以书面形式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自行撤销了处理决定,本案诉讼标的已灭失,继续诉讼不再有意义。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灌阳县洞井瑶族乡保良村第12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