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廖**不服被告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桂林兴安**有限公司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罗**、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唐**与全州县才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文*等与兴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教成与兴安县国土资源局、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湘漓国土资源管理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兴安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灵川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与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蒋**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兴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