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志*、廖**等与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廖**不服被告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桂林兴安**有限公司办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一案中,因原告罗**、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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