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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段**等与资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段**、段**、段甲连不服资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处字(2013)第12号行政处理决定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以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的形式来讨论、完善该组于1982年下发给各农户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需要等待全体村民大会的统一意见作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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