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段**、段**、段甲连不服资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资政处字(2013)第12号行政处理决定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以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的形式来讨论、完善该组于1982年下发给各农户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需要等待全体村民大会的统一意见作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告孙**不服被告灌阳县人民政府颁证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兰宗学、兰炳发等与资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灌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与苏**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曾三秀、邓**等与资源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余长妹与平乐县公安局、平乐县公安局沙子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永福县龙江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潘**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平乐**旗菜场与平乐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荔浦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