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长行起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曾**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上诉称,一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存在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违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信访行为及其被处理的事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现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