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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澳**限公司与广西合**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澳**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合**理委员会不履行项目备案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向其作出《关于〈广西澳**限公司关于年产18万吨新型畜牧水产饲料项目备案的请示〉的复函》,致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澳**限公司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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