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不服被告广西壮族自**路管理支队九大队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459909-120027594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退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