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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2年12月12日,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华**狱于2015年5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3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

13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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