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以葫南检刑诉(2015)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1日上午在南票区暖池塘镇XXXX村西沟自家耕地内烧荒时,因风势较大,引燃沟内杂草,引发火灾,造成被害人乔XX、裴XX、裴AA的刺槐树、松树等被烧毁。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4.2公顷。被告人梁XX主动到葫芦岛市公安局南票分局森林派出所投案。
本院查明
另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积极灭火,被告人家属以赔偿被害人乔XX、裴XX、裴AA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梁XX供述,被害人乔XX、裴XX、裴AA陈述,证人邓XX、高**、梁AA等证言,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自身材料说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因过失而引发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为4.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XX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采取抢救措施,情节较轻。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葫芦**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