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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艾某某在扎赉特旗新林镇山林村三组西山扫墓时,因点烧的祭祀品未燃尽便离开,导致余火将坟地附近的杂草引燃,火势蔓延至东北方向林地,发生火灾并至被害人刘某某林地过火。经林业部门鉴定,过火林地为防护林和经济林,树种为柞树、沙果树。失火面积共计220.6亩。

另查明,被告人艾某某为残疾人,母亲徐**是三级智障残疾人,妻子韩某某是唐*综合症患者,无生活自理能力,其子艾**刚满周岁,家庭生活特困,一家四口的基本生活依靠被告人艾某某在环卫处装垃圾的收入及爱心人士的捐助来保障。

诉讼过程中,本院通知被害人刘某某就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刘某某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艾某某予以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气象资料证明,证人艾某某、艾某某、龚某某、王*、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办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照片、介绍信、工资证明、工资明细表、满洲里日报、《同期声》、残疾人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导致林地过火面积达220.6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七十二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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