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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失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了(2013)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劳动改造方面,在辅工岗位上,踏实肯干,服从分配,熟悉工序要领,严把质量关,较好地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的刑期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该犯于2014年12月1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获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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