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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犯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5日8时许,在村村沟口的山上,被告人马为其母亲上坟时,不慎将沟山上的公益油松林地引燃。经建昌县林业局现场勘查:该山林失火过火面积24800平方米(合37.2亩),属素珠营子乡素珠营子村1林班25小班国家重点公益油松林。经建昌县**中心鉴定:烧毁油松价值为4500元。2015年6月29日建昌县生态实验林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马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于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李的陈述,证人霍的证言,鉴定意见,建昌县林业局失火情况调查等书证。被告人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已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以及损失较小等具体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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